【102/2013學測個人申請】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規定

101.09.04 教育部臺高(一)字第1010159756號函核定

一、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及大學自主選才,特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大學多元入學方案」之有關規定,訂定「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個人申請」係指考生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通過大學校系篩選標準,由大學甄試錄取後,依考生登記就讀志願序,統一分發之入學方式。

「個人申請」由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考生,自行提出申請:

(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之應屆或已畢業學生。

(二)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之應屆或已畢業學生。

(三)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資格者。

 

三、「個人申請」應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點規定之考生得依招生簡章之規定,於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術科考試成績寄發後,向甄選委員會辦理報名。申請之校系數,以六校系(含)為限。考生對同一大學得否申請多個學系,由各大學自訂。

(二)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依據各大學校系所訂之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篩選標準篩選考生(篩選倍率以招生名額3倍或不超過50名為原則)。

(三)各大學辦理指定項目甄試。

(四)各大學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依據考生之甄選總成績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公告錄取名單。錄取名額以當學年度之招生簡章所定名額為限,得列備取;但因考生成績同分且參酌至最後一項仍相同時,得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增額之招生名額應自考試入學招生名額調整流用。

(五)考生無論僅錄取單一校系或多個校系,應依簡章規定於登記期間內完成就讀志願序網路登記,參加統一分發,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六)甄選委員會依據各大學錄取名單及錄取生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統一分發並公告分發結果。每一錄取生至多以分發一校系為限。

 

四、本規定有關招生簡章彙編及發行、受理報名、辦理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篩選、接受錄取生登記就讀志願序及統一分發事項,由甄選委員會辦理。

 

五、依本規定辦理「個人申請」之大學,根據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將其招生學系所要求之各項入學條件,詳列於招生簡章,經本會核定後辦理。

 

六、 依本規定辦理「個人申請」之相關學校及單位應秉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作業與各項試務工作,並審慎訂定相關保密規定及迴避原則。

大學應訂定「個人申請」甄選之方式、程序及評分相關規定。

 

七、 大學「個人申請」之招生名額,以不超過該校當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百分之45為原則。

前項經教育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個人申請」分發錄取生即取得各該校系之入學資格,若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於簡章規定期限內向錄取之大學聲明放棄,否則一律不得再登記參加當學年度之大學考試入學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個人申請」之分發錄取生如參加其他入學管道而獲錄取者,應於其他入學管道之錄取大學報到前,向「個人申請」錄取之大學聲明放棄,否則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個人申請」錄取資格。

 

九、 大學於訂定「個人申請」篩選標準時,應將學科能力測驗任一科目或總級分為其檢定標準,惟音樂、美術、體育相關校系不受此限。

「個人申請」甄選總成績,按各大學校系所訂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術科考試成績及指定項目甄試成績之佔分比例計算,分數相同時,再依所訂之同分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佔甄選總成績之比例不應超過百分之50。

「個人申請」不足額錄取之大學校系應檢具不足額錄取理由,提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備。

 

十、「個人申請」未足額錄取之名額、統一分發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其名額如屬當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者,應納入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招生名額中。

大學遇有同分增額錄取以外之特殊情形而需增額錄取者,應經大學招生委員會確認,並將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函報教育部核定。

 

十一、考生對於招生事項有疑義者,應分別於甄選委員會或各大學規定日期內以書面向招生大學提出申訴。

招生爭議事項涉及不同單位者,得由本會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十二、大學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情節重大者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十三、錄取生入學後,其就讀期間得否轉系由各大學自行訂定,並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十四、甄選委員會及各大學辦理試務各項作業所需經費,由報名費及簡章發售所得經費支應。

大學辦理「個人申請」指定項目甄試所需經費,由大學收取指定項目甄試費支應。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當學年度之招生簡章彙編及各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規定經本會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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